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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教师教育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7-01 浏览次数: 3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新疆教师教育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中心对专、兼职研究员进行聘任和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 中心的专、兼职研究员实行聘任制。中心对专、兼职研究员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中心,完成课题后出中心”的原则进行聘任。

第二章 聘任办法

第四条 中心面向全国公开招聘专、兼职研究员。招聘对象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职称,学术造诣较为深厚,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成就。

第五条 申请人应在招聘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心报送《新疆教师教育研究中心专、兼职研究员申请表》、博士学位证书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证书、代表性成果和各种奖励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对专、兼职研究员申请人进行评议、遴选,择优聘用。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七条 实行研究员驻中心研究制度。中心聘任的校内专职研究员每年驻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校外专职研究员不少于3个月,校内外兼职研究员不少于1个月。

第八条 为保证中心的稳定性和开放性,驻中心研究的校内专职研究员不少于10人,校外专、兼职研究员不少于4人。

第九条 专、兼职研究员聘期一般为3年。专职研究员在聘期内应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少于4篇,兼职研究员不少于2篇。论文发表的学术期刊包括:CSSCI源期刊、新疆师范大学所认定的一般学术期刊和SCIEISSCI源等期刊。所发表论文应标注“新疆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新疆教师教育研究中心”标识。

第十条 专、兼职研究员应关心中心的研究方向、研究项目和中心的发展,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一条 专、兼职研究员须配合中心组织的各项考核,每年向中心提交规定的研究成果,参加中心举办的学术活动,向中心的学术刊物或成果专集提供论文。对考核不合格者及长期不参加中心各项活动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中心专、兼职研究员在聘期内,若出现违法行为,聘任合同即自行终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新疆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新疆教师教育研究中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新疆教师教育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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