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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教师教育研究中心科研奖励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 2013-07-01 浏览次数: 33

为了更好发挥中心科研奖励激励机制的作用,规范教育科研工作,抵制学术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科研成果的档次和质量,促进教师队伍建设,按照《自治区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对本学科及相关领域的研究,或结合教育、教学实践和理论研究撰写的学术论文,并在成果上明确且完整的标注有“新疆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新疆教师教育研究中心”的。

第二条 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发表学术论文奖励标准分为三个档次:

在学校认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奖励1500元;在北图核心期刊目录中发表的论文奖励1000元;在全国性一般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奖励300元。

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系列期刊全文转载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标准奖励。原刊已属核心期刊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三条  课题研究奖励标准  

课题奖励范围仅限于新疆教师教育研究基地招标课题。招标课题结题并通过相关机构评审通过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课题结题鉴定结果为优秀的,奖励1000元;结果为良好的,奖励800元;结果为合格的,奖励500元。

课题延期结题的不予奖励。

第四条   学术专著奖励标准

在全国性著名专业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本基地未资助的),每部奖励3000元,在全国专业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1500元。

 第五条  横向课题奖励标准

横向科研项目和企业资助的课题按照当年到账经费总额的5%奖励给课题研究人员。

第六条  其他

为中心撰写学术简报,每篇奖励300元;要报每篇奖励800元;资政报告每篇奖励1000元,若报告被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批示的每篇奖励1500——2000(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未涉及的教育科研成果或所取得的成果具有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其奖励办法由中心学术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视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第八条 凡获奖的科研成果被发现有剽窃、抄袭、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的,经查实,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得奖金并通报。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当事者本人负责。

第九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奖励范围,由中心学术委员会进行认定。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新疆教师教育研究中心

201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