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科基地新疆师范大学“新疆教师教育研究中心”科研奖励办法(修订讨论稿)
为了更好发挥中心科研奖励激励机制的作用,规范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抵制学术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科研成果的档次和质量,促进中心研究人员队伍建设,按照《自治区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参照《新疆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修订)》,结合本文科基地的建设目标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对本学科及相关领域的研究,或结合教育、教学实践和理论研究撰写的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科研获奖、研究要报、申报获批的科研项目等研究成果。其中学术论文及学术专著需要明确标注:新疆师范大学自治区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新疆教师教育研究中心”字样。
第二条 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1.在学校认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且标注本文科基地资助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2.在北图核心期刊目录中发表且标注本文科基地资助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3.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且标注本文科基地资助字样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被《高等学校学术文摘》全文转载且标注本文科基地资助字样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系列期刊全文转载且标注本文科基地资助字样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第三条 课题奖励标准
1.本文科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立项且与基地研究方向相关的高级别课题奖励(只奖励立项):
(1)国家级项目(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国家级项目、其他单列学科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会科学类项目按照立项经费的6%给予奖励配套;自然科学类项目按照立项经费的3%给予奖励配套。
(2)省部级项目(限教育部人文社科等国家相关部委招标课题、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自治区软科学项目),社会科学类项目按照立项经费的4%给予奖励配套,自然科学类按照立项经费的2%给予奖励配套。
(3)横向课题,按照总立项经费的3%给予奖励配套,除本文科基地招标的课题外所获得其它的厅局级项目按照总立项经费的2%给予配套奖励。
2.本基地招标课题的结项奖励
(1)本文科基地招标课题的结项奖励范围仅限于“新疆教师教育研究基地”招标课题,且需要按期或者是提前完成,课题延期结题不予奖励;对于提前满足结项条件申请结项的课题主持人,在本基地下一年度课题招标中给予优先考虑。
(2)课题结题鉴定结果为优秀的,奖励2000元;结果为良好的,奖励1500元;结果为合格的,奖励1000元。
第四条 学术专著奖励标准
1.奖励对象: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出版的学术专著(需标注:新疆师范大学自治区文科基地“新疆教师教育研究中心”资助字样)。
2.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5000元;其他专业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3000元。
第五条 科研成果获奖奖励标准
本文科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奖项给予奖励。奖项须是政府部门或党委颁发且证书加盖国徽或党徽或行政章。
类别 | 一等奖 (金奖/金牌/ 冠军) | 二等奖 (银奖/银牌/ 亚军) | 三等奖 (铜奖/铜牌/季军/ 青年佳作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40000元 | 20000元 | 10000元 | 5000元 |
省部级 | 10000元 | 5000元 | 2500元 | 1000元 |
若获得奖励的集体、个人存在学术行为不端,或获得奖励的成果存在弄虚作假、剽窃等问题,则不予奖励,已享受奖励的必须返还学校。
第六条 研究要报等奖励标准
1.为本文科基地撰写学术简报、研究要报、资政报告
(1)为本文科基地撰写学术简报每篇奖励300元。
(2)为本文科基地撰写学术要报每篇奖励800元。
(3)为本文科基地撰写资政报告每篇奖励1000元。
2.研究成果被社科基金《成果要报》刊发
(1)成果刊发于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每篇奖励1万元。
(2)成果刊发于自治区社科《成果要报》,每篇奖励4000元。
3.研究成果被政府部门领导批示
(1)研究成果获国家领导批示,每篇10000元。
(2)研究成果获获省部领导批示,每篇4000元。
4.成果被实际部门采纳吸收,或转化为文件政策
(1)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让后产生经济效益,利润到学校账户者,按到账经费的10%予以奖励,最多不高于10万元。
(2)向政府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方案等被实际部门采纳吸收、或转化为文件政策的,持相关证明,依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①被国家级政府部门采纳,每项5000元。
②被省部级政府部门采纳,每项2500元。
③被厅局级政府部门采纳,每项奖励1000元。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未涉及的教育科研成果或所取得的成果具有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其奖励办法由中心学术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视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第八条 凡获奖的科研成果被发现有剽窃、抄袭、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的,经查实,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得奖金并通报。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当事者本人负责。
第九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奖励范围,由中心学术委员会进行认定。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新疆教师教育研究中心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