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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暂行)-下篇
发布时间: 2012-11-18 浏览次数: 109

 

七、人才培养

 

(一)重点研究基地应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基地所在学校要在政策上加大引进国内一流学者的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学科建设水平的大幅度提升。应通过吸引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参加课题研究,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保持科研队伍的后续性和发展潜力。

(二)重点研究基地应把科研项目的研究与教学资源的开发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重点研究基地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与普及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八、成果管理

 

(一)重点研究基地应充分发挥基础研究的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力争产出具有学术前瞻性的精品成果。鼓励在高水平的期刊杂志(SSCIA&HCICSSCI等)发表论文。

(二) 重点研究基地应结合项目研究,为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决策提供有建设性和影响力的咨询报告。除人文学科中的少数重点研究基地外,重点研究基地每2年应通过教育厅向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部门报送一份权威性研究咨询报告。报送要求如下:

1、研究咨询报告应不少于3000字,用A4纸、标题宋体2号字、正文3号字打印,在左上角显著位置标明密级;附件用A4纸、宋体小4号字打印。

2、研究咨询报告一律先报送教育厅,由教育厅以《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要报》的形式转报有关部门。

3、基地须提供报送部门的建议名单,并按建议名单报送相应的研究咨询报告份数。

其他研究咨询报告,可通过基地依托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向有关部门报送,并注意收集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和实际采纳情况。

(三)重点研究基地要注意保护知识产权,由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相应的重点研究基地(如XX大学XX研究中心);第二署名单位是否可署作者所在单位(如本校专兼职人员所在院系、校外专兼职人员所在高校),由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在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中明确规定。其它经费来源的课题,署名问题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教育厅组织评估时,主要对署名为重点研究基地研究课题成果和其他标志性成果的学术质量进行评估,对一般成果不作硬性要求。

(四)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研究所取得的著作和研究报告类成果,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用英文出版的研究成果注明:Supported by the Fund of the Key Research Center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in the general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of Xin 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未按上述要求标注者,一律不予结项。

(五)重点研究基地资助的项目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基地和作者三方共同享有。

(六)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成果验收鉴定,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学术交流管理

 

(一)重点研究基地12年应主办一次及以上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借以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跟踪国内国际学术前沿,并发挥全区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的举办地点一般应在重点研究基地所在的学校。会议结束后,基地应及时向教育厅报送有关材料,包括:会议论文或论文集、会议纪要、会议正式通知、会议代表通讯录等。

(二)重点研究基地依托高校,应为重点研究基地优先提供出国访问学者名额,并为国内外学者来访提供相应的保障条件。

 

十、经费管理与保障措施

 

(一)教育厅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原则上对每个重点研究基地每年投入三十万元人民币的科研经费资助。区属高校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由我厅投入;兵团高校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由兵团投入。重点研究基地所在学校必须按上级主管部门同期经费投入数额以不少于1:1的比例配套投入,并以此作为申报条件。鼓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向重点研究基地捐赠资金和仪器设备。

(二)教育厅投入和学校配套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应专款专用。其中,用于科研课题的经费不得少于2/3,用于图书资料和学术会议经费不得超过1/3。重点研究基地的日常办公经费,由学校另行投入。

(三)学校财务管理部门须为重点研究基地全部经费使用情况单独建账,并在每年年终向教育厅报送投入经费的决算。

(四)重点研究基地可享受我厅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优惠政策,包括:

1、优先获得我厅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科研项目和一般科研项目的资助;

2、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学术骨干可优先享受选派出国、出境进行学术交流;

3、优先安排外国专家到重点研究基地进行学术交流。

(五)学校应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下列条件:

1、在科研编制、职称晋升、住房待遇等方面享受政策倾斜;

2、对其服务性收入,特别是通过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而获得的成果转让收入,应提高其留成比例,用于改善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3、学校图书馆应优先满足其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定购需要;

 

十一、图书资料与网络建设

(一)高校应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专业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

(二)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独立于高校图书馆的专门图书资料室,要拥有种类齐全的专业书刊资料,特别应收集必要的外文书刊资料,还应注意最新书刊资料和非出版物(如研究案例等)的收藏。

(三)高校应支持重点研究基地主办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电子期刊或集刊(年刊),努力建立本学术领域较高水平的成果发表园地。学术刊物应注明XX高校XX研究所(中心)主办

(四)重点研究基地要加强网站建设,依托高校网站建设本学科领域的专业性二级网站,做到内容丰富并随时更新。

 

十二、档案管理

 

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

1、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

2、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

3、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

4、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

5、科研经费档案,如各项经费拨入和支出账册等;

6、工作报告档案,包括各类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

议纪要及决议文本,重点研究基地大事记等;

7.其他档案。

 

十三、报告制度

 

(一)重点研究基地应制订基地内学术报告制度,积极鼓励研究人员面向依托学校作学术报告。

(二)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每个季度一期的工作简报制度,必要时可加期。简报内容包括:

1、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纪要;

2、学校关于基地工作的重要决定,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3、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4、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包括驻所研究制度、经费管理制度、图书资料室规章制度、研究人员聘任与内部分配制度、外事工作制度、例会制度等;

5、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三)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每半年一期的成果简报制度,必要时可加期。简报内容包括:

1、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

2、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

3、研究咨询报告摘要。

(四)重点研究基地统计年报工作,由主任(所长)指导,并指定专人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将报表一式两份报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重点研究基地年报表审核后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十四、检查评估

 

(一)为了促使重点研究基地尽快达到建设标准,学校每学期应检查一次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自治区教育厅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工作;

(二)教育厅每4年组织一次重点研究基地评估活动,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1、重点研究基地全面达到建设标准的情况;

2、学校在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措施落实情况;

3、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的工作绩效。

被评估单位须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评估报告书》(格式同《重点研究基地申报书》,以便对照实施情况)。评估前3个月由自治区教育厅发布被评估重点研究基地名单及评估办法公告,允许未列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同一或相近研究方向的其他高校科研机构参与竞评。评估工作采取通讯评审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重点研究基地的《评估报告书》和竞评机构的《重点研究基地申报书》同时发放给专家进行评审,平等竞争。同时选择优胜者列入新一轮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

(三)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销资格等处理:

1、重点研究基地的办公用房、资料室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无明显改善;

2、实施单位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3、实施单位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

4、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重大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5、评估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者;

6、现有重点研究基地整体研究水平和实力已落后于其它高校同一研究方向的科研机构者。

 

十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重点研究基地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二)各重点研究基地对外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大学(学校、学院)××研究中心(所)。

(三)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